(2017)皖06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578号原告: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市飞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龙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龙云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