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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彭永勇与陈学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勇,陈学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06号原告:彭永勇,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学义,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新南居委会)。原告彭永勇与被告陈学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彭永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永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勇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彭永勇负担。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