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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庆利与陈怀静、陈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利,陈怀静,陈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76号申请人:唐庆利,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怀静,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陈忠兰,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唐庆利与陈怀静、陈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庆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怀静、陈忠兰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江映花苑3、4号楼2-1102号房屋(不动产权号:川(2016)兴文县不动产权第0000357号)以及陈忠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M73**号小车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唐庆利以位于兴文县古宋镇宋河街2幢17号车库(房权证号:兴文县房权证2010字第91**号,建筑面积:44.18㎡)提供担保、申请人唐庆利的妻子陈晓琼以位于兴文县中城镇宋河街1幢2号房屋(房权证号:兴文县房权证2005字第31**号,建筑面积:173.7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怀静、陈忠兰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江映花苑3、4号楼2-1102号房屋(不动产权号:川(2016)兴文县不动产权第0000357号)以及陈忠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M73**号小车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海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