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053号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广场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7272T。法定代表人:魏日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刚,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9854-5。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227元,由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刚代理审判员 焦春霞人民陪审员 赵锡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崇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