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新山、葛廷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山,葛廷斌,王新山,葛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143号申请人:王新山,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葛廷斌,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王新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查封被申请人葛廷斌驾驶的NJ6771号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新山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新山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葛廷斌驾驶的NJ6771号车辆,保全价值15000元。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王新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贵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冈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