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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金钗、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钗,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钗,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林街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9976-2。法定代表人:黄光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金钗与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为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