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5民初1482号原告袁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袁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9月应原告袁某的申请,对赵某所有的位于房县尹吉甫镇榔口村八角湾79号的三间两层楼房进行了财产保全。之后因被告赵某外出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满与人民陪审员戢运奎、向绍东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正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年××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家上门,之后同居,双方约定原告支付20万元彩礼后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原告支付了15万元彩礼,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8月,双方多次产生矛盾,经基层组织调解,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当时未找到这个15万元的借条,故没有解决15万元的彩礼问题。2016年9月,原告找到借条后找被告讨要无果,故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返还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原件),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袁某现金十五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赵某,2016年4月27日”。拟证明原告给付150000元的事实。2、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其主要内容为袁某与赵某解除同居关系,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拟证明双方在同居后发生矛盾,现已解除同居关系。3、榔口村委会处理结论一份(复印件)及收条一份(复印件),其主要内容为在榔口村委会主持调解下,赵某与袁某就养殖场的投资进行核算,赵某给付袁某63925元,养殖场以后归赵某所有,之后赵某给付袁某63900元。拟证明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只是调解了养殖场的相关纠纷,没有涉及彩礼150000元。4、天仙铁路农民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拟证明袁某的收入情况。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各种要素,本院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其前妻于2003年离婚,被告赵某的前夫在2015年夏因故身亡。2015年末,经他人介绍,袁某与赵某相识,随后开始同居,2016年1月31日(农历腊月二十二)双方按照农村习俗看门户,之后双方开始筹备婚姻,赵某要求袁某拿20万元彩礼,并在榔口开设一家养殖场。2016年2月,养殖场开始兴建。2016年4月27日,袁某交付赵某现金15万元,赵某向袁某出具借条一份。但此后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7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在榔口村委会及榔口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养殖场的投资进行核算。因当时袁某未能找到15万元的借条,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没有就15万元彩礼进行处理。2016年9月,袁某持借条向本院起诉,引发诉讼。另查明:赵某在2016年8月与袁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即离家外出,甚至在2017年春节也未回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本案中,原告袁某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赵某支付彩礼15万元,但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赵某理应退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款。被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举证和答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袁某1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许 满人民陪审员 戢运奎人民陪审员 向绍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雪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