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施一珍与吴跃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一珍,吴跃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787号原告:施一珍,女,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跃峰,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F。主要负责人:全先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原告施一珍与被告吴跃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一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一珍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常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