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柱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柱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肖博兴,主任。被执行人金柱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柱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的(2007)安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46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