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和纤维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12号申请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玻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唐志尧,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法定代表人:马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纤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庄镇。法定代表人:贾绪辉,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纤维工业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肥城三英纤维工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三和纤维工业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