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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金洪与郑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洪,郑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884号原告:陈金洪,男,1955年7月1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郑金水,男,1973年9月2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金洪与被告郑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金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6元,减半收取计7503元,由原告陈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