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金洪与郑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洪,郑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884号原告:陈金洪,男,1955年7月1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郑金水,男,1973年9月2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金洪与被告郑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金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6元,减半收取计7503元,由原告陈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