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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25号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13479565-4。法定代表人:袁海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9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168006。法定代表人:陆国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合肥百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65元,减半收取计7182.5元,由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