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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云熬、孟万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熬,孟万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朱云熬,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孟万潮,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万潮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