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云熬、孟万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熬,孟万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朱云熬,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孟万潮,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万潮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