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圣霞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圣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圣霞,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无业,安徽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合肥市包河区。2016年9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圣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圣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圣霞租赁合肥市滨湖春晖园小区2栋1304室,利用网络下载“百家乐”赌博软件,开立户名为M33270788的赌博账户,接受邹某等人投注,按照参赌资金收取上线洗码费返点,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8月31日,公安机关至该现场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杨圣霞及参赌人员邹某、朱某,致案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检验光盘记录、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圣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圣霞对指控事实辩解,是别人将“百家乐”赌博设备放在其租住处,没有得到洗码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圣霞租赁合肥市滨湖春晖园小区2栋1304室,利用网络下载“百家乐”赌博软件,开立户名为M33270788的赌博账户,接受邹某等人投注,按照参赌资金收取上线洗码费返点,从中非法牟利。2016年8月31日,公安机关至该现场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杨圣霞及参赌人员邹某、朱某,致案发。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圣霞的供述;证人邹某、朱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检验光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单;赌博交易明细单;记载赌博账目记录本;租房合同;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圣霞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圣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当庭未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圣霞当庭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圣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二、已追缴在案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凌圣荣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