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伯×诉更×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更×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54号原告伯×,女,1989年06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刚察县。被告更×,男,1982年08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刚察县。原告伯×与被告更×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伯×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伯×负担。审判员 雷 延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完么才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