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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伯×诉更×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更×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54号原告伯×,女,1989年06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刚察县。被告更×,男,1982年08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刚察县。原告伯×与被告更×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伯×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伯×负担。审判员 雷 延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完么才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