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额尔敦扎那与孙仲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额尔敦扎那,孙仲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2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额尔敦扎那,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仲德,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上诉人额尔敦扎那因与被上诉人孙仲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额尔敦扎那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额尔敦扎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额尔敦扎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额尔敦扎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雅 格审判员 杨 树 平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