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喜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373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王喜东,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王伟与被告王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王喜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喜东给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2.王喜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伟于2015年3月为王喜东育辣椒苗,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辣椒苗取出后即付款,2015年5月王喜东将辣椒苗取走后拒绝付款,后王伟多次找王喜东索要此款,王喜东于2015年7月14日给王伟打了欠条,并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年末付款。到期后王伟多次找王喜东索要,王喜东均推托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喜东给付欠款并按约定支付拖欠利息。王喜东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王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枚,证明王喜东欠款的事实。王喜东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王伟按照王喜东的要求为其培育辣椒苗,并将辣椒苗保质、保量的交付给王喜东,王喜东未将育苗款给付王伟,但经双方协商王喜东为王伟出具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王伟与王喜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王伟要求王喜东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王伟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5分的标准支付该欠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王喜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姜 云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