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方承财、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承财,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方承财,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地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蓝惆。本院在执行方承财与平果县矿业管理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82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字(2016)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及(2017)桂1023执215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