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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堂与被告大庆启胜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堂,大庆启胜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677号原告:李井堂,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启胜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韩中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堂与被告大庆启胜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井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井堂承担。审 判 长  徐智辉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