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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芳与田洪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芳,田洪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580号原告:唐芳,女,汉族,1996年12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田洪飘,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唐芳诉被告田洪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唐芳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