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芳与田洪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芳,田洪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580号原告:唐芳,女,汉族,1996年12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田洪飘,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唐芳诉被告田洪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唐芳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