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彩霞与被告高琴、辛海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高琴,辛海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226号原告:张彩霞,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高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被告:辛海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与被告高琴、辛海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原告张彩霞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苏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