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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晨出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晶雅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晨出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40号原告:上海晶雅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被告:上海晨出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相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晶雅艺术景观工程有��公司诉被告上海晨出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晶雅艺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