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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饶德宗、成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德宗,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财保16号申请人:饶德宗,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杜曦,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成一,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生,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人饶德宗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一所有的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新荷坊3幢3单元1504室(房屋产权编号为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饶德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德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成一所有的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新荷坊3幢3单元1504室(房屋产权编号为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钟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