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379号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华丰际商务大厦十楼1003、1005、1006、100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55529X。法定代表人:陈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波,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法定代表人:陈镇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