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州永丰泡棉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永丰泡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催3号申请人:常州永丰泡棉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7698499T,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施幸昌,常州永丰泡棉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永丰泡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749804、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旺绿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蓉湖镀膜包装材料厂、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4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宣告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永丰泡棉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终审判决。审判审判长 邵明舟审判员 盛秋萍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