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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建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惠,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32号原告郑建惠,男,汉族,1948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33号丽彩润源。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住所地西安市东八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一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延涛,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惠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金审 判 员  王 玮代理审判员  翁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亚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