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南消防总公司与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消防总公司,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消防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黎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翼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消防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