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磊与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磊,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567号原告:张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欣,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法定代表人李东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昭慧,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锅炉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磊与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宏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