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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永富与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富,罗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865号原告陈永富,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罗海燕,女,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陈永富诉被告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元,由陈永富负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