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永富与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富,罗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865号原告陈永富,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罗海燕,女,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陈永富诉被告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元,由陈永富负担。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