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291严金芳与苏州谱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芳,苏州谱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严金芳,女,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苏州谱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50212-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66号明徳楼214。法定代表人:邓发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严金芳与被执行人苏州谱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谱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谱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700.7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