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梁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梁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树东,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7259.90元、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之间的19期租金的滞纳金、律师费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