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机关名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机关名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5行审41号申请人机关名称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姚和平委托代理人韩斐,男,该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袁盼盼,女,该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张松贤,男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身份证号申请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行政罚款200元。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滞纳金200元。行政行为概述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编号:登公交决字【2016】第410185-29004803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6年7月20日18时30分在八官323省道115公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申请人申请撤回非诉执行申请。认定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撤回非诉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裁定结果准许申请人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撤回非诉执行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