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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焦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林,焦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910号原告:王金林,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焦美玲,女,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林诉被告焦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林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