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景岳与被执行人高自友等5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岳,高自友,马奎国,魏树清,马万良,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岳,男,现住隆化镇。被执行人高自友,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奎国,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魏树清,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万良,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军,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景岳与被执行人高自友、马奎国、马万良、李军、魏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高自友等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景岳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