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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某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3刑初21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1,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罗某1谎称自己系部队军人罗某2,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助钟某某侄子找工作为由,分三次骗取钟某某合共88000元,据为己有。二、2015年7月,被告人罗某1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何某1,并对其谎称自己系广州军区少将罗某2,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其间被告人罗某1通过何某1的介绍,以军区少将罗某2的身份去到云浮市镇安镇、肇庆市等地认识了何的亲属林某1、林某2、何某2、何某3等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罗某1以军区少将罗某2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林某1等人的信任,后以帮忙找工作及帮忙撤销网上追逃为由,骗取林某1等人合共24万多元,据为己有。三、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1谎称自己系部队军人罗某2,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忙办理刘某某及其妻子的工作调动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刘某某合共25000元,据为己有。2016年6月21日,林某1等人发现被骗一事,将被告人罗某1带到云浮市云城区某宾馆要求其返还被骗的款项,被告人罗某1的妻子余某某得知此事后报警处理,后公安人员去到现场将被告人罗某1及林某1等人带走接受调查。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1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罗某1谎称自己系部队军人罗某2,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助钟某某侄子邓某某由临时工转为正式工为由,分三次骗取钟某某合共88000元,据为己有后挥霍。二、2015年7月,被告人罗某1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何某1,并对其谎称自己系广州军区少将罗某2,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其间被告人罗某1通过何某1的介绍,以军区少将罗某2的身份去到云浮市镇安镇、肇庆市等地认识了何某1的亲属林某1、林某2、何某2、何某3等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罗某1以军区少将罗某2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林某1等人的信任,后以帮忙找工作及帮忙撤销网上追逃为由,骗取林某1、林某2二人合共200000元、骗取何某230000元、何某317000元,据为己有后挥霍。三、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1谎称自己系部队军人罗某2,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忙办理刘某某及其妻子的工作调动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刘某某合共25000元,据为己有后挥霍。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林某1等人发现被骗一事,将被告人罗某1带到云浮市云城区某宾馆要求其返还被骗的款项,被告人罗某1主动通知其妻子余某某报警处理并留在现场等待,后公安人员去到现场将被告人罗某1及林某1等人带走调查。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且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1的供述。2、被害人钟某某、林某1、林某2、何某2、何某3、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邓某某、简某1、简某2、黄某某、何某1、余某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查询、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凭证。8、通话清单。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字据。10、提取笔录及图照、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1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1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1犯罪后能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1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某1退赔被害人钟某某88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1、林某2二人合共2000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230000元、何某317000元、刘某某250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6张银行卡、1台三星手机、1台粤H60***号雪佛兰小车,予以没收;短袖T恤衫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天源人民陪审员  叶树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煜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