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董菊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董菊林,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富春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143673376。法定代表人余爱萍。被执行人董菊林,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绿城金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9920-6。法定代表人周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039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浙0111执59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菊林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淳和苑1号601室房产,并责令其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菊林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富春和园淳和苑1号6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