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执协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建与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黄代军等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黄代军,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朗煤矿,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重庆红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5执协50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黄代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代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黄代军。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朗煤矿,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唐家洪。被执行人: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代军。被执行人:重庆红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王建申请执行黄代军、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朗煤矿、重庆润蓝矿业有限公司、重庆红安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綦江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綦江法院以被执行人属当地煤矿企业,綦江法院执行难度大为由,报请本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属当地煤矿企业,綦江法院执行难度大,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59号民事调解书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 蓉审 判 员 刘用辉代理审判员 蒋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