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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刘志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刘志青,吴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6、5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70015。法定代表人劳新江。被执行人刘志青。被执行人吴细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金)裁字第24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2937.1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04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志青、吴细玲款项人民币1823265.18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志青、吴细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