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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启雄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宏境沙石场合同纠纷2017民初13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启雄,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宏境沙石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352号原告:钟启雄,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宏境沙石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汤伟东。原告钟启雄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宏境沙石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钟启雄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启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启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启雄负担。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蔚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