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詹鑫与孙兴恒、贾跃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鑫,孙兴恒,贾跃,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244号原告詹鑫,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陈小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恒,男,汉族,1959年8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贾跃,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春雨别墅小区30栋9单元东户。委托代理人焦一丹,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鑫与被告孙兴恒、贾跃、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鑫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菊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