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93号原告:高某1,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瑞,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2,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沾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系被告女儿),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1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