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7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网络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127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某网络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网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某网络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刘某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刘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