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瀑与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瀑,解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79号原告王瀑。被告解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瀑与被告解秀红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瀑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