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葛玉新与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新,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玉新,女,1940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8号万达商业广场2幢10101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公司总裁。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葛玉新与被执行人西安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