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雄、罗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雄,罗兰林,张雄,罗兰林,张雄,罗兰林,张雄,罗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雄,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罗兰林,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雄与被执行人罗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兰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德庆代理审判员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雨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