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义国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23号冯卫国:你因冯义国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一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冯义国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冯义国积极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冯义国持械殴打冯某1的事实,有冯某2、冯某3等多位在场证人证实,也有冯某4、冯某5、冯某6等多名被告人供述证实,原审认定冯义国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外,冯义国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冯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原审已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