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98号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委托代理人:孙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申请人一冶公司的请求与理由:请求确认其与武汉三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号:YY2006044YLN-WX10L)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理由为上述合同第14.1条约定“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解决”,故双方合同纠纷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冶公司以三元公司为被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有效,但一冶公司在申请书中所列写的三元公司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申请人。经本院释明后,一冶公司仍未能提交工商注册登记等的补正材料以确定明确的被申请人。故申请人一冶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退回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滨审  判  员  余斌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兼)  何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