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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乔爱英与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英,孟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8号原告:乔爱英,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库,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原告丈夫。被告:孟海文,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乔爱英与被告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乔爱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爱英撤诉。诉讼费18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