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乔爱英与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英,孟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8号原告:乔爱英,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库,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原告丈夫。被告:孟海文,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乔爱英与被告孟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乔爱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爱英撤诉。诉讼费18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