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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荣伟、曹溢凡等与王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伟,曹溢凡,王国杰,张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976号原告曹荣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曹溢凡,男,200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法定代理人曹荣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国杰,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张万涛,男,成年,汉族,住获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111号。负责人王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荣伟诉被告王国杰、张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荣伟、曹溢凡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伟、曹溢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