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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黎敏吹膜厂与卢莹莹、胡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黎敏吹膜厂,卢莹莹,胡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911号原告:永康市黎敏吹膜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号。负责人:马黎敏,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鹰,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莹莹,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志斌,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永康市黎敏吹膜厂与被告卢莹莹、胡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黎敏吹膜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黎敏吹膜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